为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扶持一批已完成应用研究开发、技术较成熟,且具备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生产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依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厦委发【2019】17号)、《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0】20号)及《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政策操作规程》(厦科合【2021】2号文)规定,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度厦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单位,必须为在厦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三高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企业、高附加值企业);
2.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6)规定的范围;
3.项目属国内自行开发、自主创新的项目,其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属引进国外技术消化吸收并有所创新的项目须达到国际先进以上技术水平;
4.项目知识产权应明晰。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已获得授权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5.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国家认证认可检测机构的检测。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6.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7.项目技术成熟,近二年内年均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或纳税100万元以上(软件产品二年内年均实现销售收入300万元或纳税60万元以上);
8.项目的核心技术仅能享受一次高新技术转化项目政策扶持,不可重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