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高、市高
一、申请流程
评估企业是否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等级——提交材料——专家评审——公示公告——发证
二、申请对象
符合高新技术领域企业
三、享受优惠
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原经济特区内(思明区、湖里区)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且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自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2免3减半”(国发 〔2007〕40号)。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市、区两级财政奖励:《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对象进一步扩大了范围,包括新认定、重新认定及外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具体奖励标准:
a.对新认定及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10万元奖励。
b.对于上年度营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认定,叠加后给予30万元奖励;通过重新认定,叠加后给予20万元奖励。
c.对资格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市且迁入后一年内或迁入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营收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市级搬迁奖励。
各区财政按照不低于1:1进行配套奖励,区级财政奖励详见各区(含火炬高新区)出台的扶持政策。
4.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可享受纳税增量奖励、孵化高企奖励、骨干员工(人才)落户、承担重大科技项目补助等优惠政策。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市科技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高科技型企业人员投资落户支持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享受科技保险补贴及科技局联合商业银行开发的纯信用“国高贷”等定制化科技金融产品。
6.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财税〔2018〕76号)。
四、申请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b.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五、 申请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六、申请时间
申报批次每年7月、9月
七、受理部门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科技局分中心(思明区虎园路2号,植物园大门一侧的公交站正对面)
八、办理周期及有效期
1、办理周期:180工作日;
2、有效期:3年;
3、资质失效后可重新认定,无年审。